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2231340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7-2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鼓励举报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
上级受理的跨地区举报,由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调查处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五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调剂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参保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下列行为:
1.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2.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单位或个人采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力鉴定结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4.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
1.将非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药品、辅助器具等费用,列入参保人员名下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将参保人员发生的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药品、辅助器具等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3.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处方,挂名住院或冒名就诊、住院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 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重复收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下列行为:
1.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退休审核、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违规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2.伪造证明材料,篡改社会保险档案和参保缴费数据信息,为他人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3.串通个人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5.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七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
(二)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掌握;
(三)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第八条??举报事项根据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查实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奖励200元;
(二)查实金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奖励500元;
(三)查实金额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奖励1000元;
(四)查实金额在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含70000元),奖励2000元;
(五)查实金额在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奖励3000元;
(六)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对举报人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按查证属实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九条??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形式进行举报。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调查处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承办部门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箱及联系电话等,方便举报人举报。
承办部门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受理、调查、处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
第十一条?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举报事项移送公安部门的,以司法办结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负责举报调查、作出处理决定的承办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查处完毕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的奖励意愿,填写《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附相关材料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对举报奖励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报批,获批后10日内,制作《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人。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书后三个月内,采取本人到场、委托他人到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到举报奖励发放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付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举报人亲自领取举报奖励的,应出具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须出具举报人书面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的,举报人应及时将本人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存款账号和身份证复印件邮寄或传真给举报奖励发放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按照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代办领奖手续,由财务部门将奖励资金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对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行为,举报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举报奖励有关材料及凭证。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